重新办一个户口本,旧的户口本已经作废,不能用了。
《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看来,这个问题提问的人还真的不少。
一般情况下,如果旧的户口本和新户口本内的户籍信息是一样的,那你就算是混用了,一般也不会追究什么。但如果户口本内信息并不一样,那用旧的话万一有什么事,你就又得很费劲地将它去说明了。
因此,原则上,有了新户口本,旧的户口本也就不再使用了。
再则,当你补领了新的户口本后,户籍登记机关会留下你的补领信息。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