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不能没完没了。目前的司法实践,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诉前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并非一律不予采纳。对法院委托做出的司法鉴定,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法院也不再重新委托鉴定;即使上诉,没有前述情形的,原则上二审法院也不会再委托重新鉴定。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2017)最高法民申26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所作鉴定意见,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反驳证据且无新的鉴定意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需要依据鉴定结论以及事实与理由来决定是否支持医院的上诉请求。您如果需要可以将判决书以及医院的上诉状发过来帮您分析一下。
医院方除非有新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