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写的保证书具备下列条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关专家指出,丈夫给妻子的声明与承诺,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所附条件成立时,声明与承诺书即生效。结合本案,声明与承诺是王建忠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预料如果做出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事情,离差拿仔婚时将不会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李晓莉也没有对丈夫采取欺诈、胁迫,王建忠也不是因重大误解而写下承诺书,那虚汪么,该承诺书就体现了夫妻间应相互忠诚的立法精神,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其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王建忠将会受到该承诺书的约束。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承诺书只规定丈夫的单方义务,没有丈夫的权利,也没有妻子的义务,丈夫就可以主张撤销。因为从法理学上说,权利与义务必须是相对应的,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其效力自撤销之日起消灭。敏橡结合本案,也就是说,如果王建忠在日后主张这份承诺书无效,则该承诺书即失去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