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约定,甲将在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乙,并将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作为所附条件,该条件有效吗

2024-12-19 22: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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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样的条件是无效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不能够通过双方协商放弃,更何况优先购买权是因甲与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合伙人享有的权利,甲与第三人乙不能约定放弃与其自身无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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