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4号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一个人的回答已经很详细了,按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只要不是双方欠下的是由个人欠下的,由个人来还,就比如说你前夫个人欠下的,是由你前夫来还,你没有义务帮他去还债,如果有催债的去你家里闹,你可以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他们骚扰你
有没有人可以不可以
夫妻离婚时男方欠的外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新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只有一方签名的,为该方的个人债务;需要共债共签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