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从还款期限届满日或者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对于超过3年的,若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且债权人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证据,债权人将面临非常大的败诉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4项又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只要债权人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刊登追讨公告,可以为维权争取到更多的时间。
二、在诉讼时期内果断起诉债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有相关的条文“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如果欠款人卷钱跑路了,债务人可以凭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向法院请求帮助。法院在立案后一般会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确定后减少了诉讼时效过期的风险
三、收集证据,追加连带偿还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当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在实际欠款人不知所终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收集证据,追加其他负有偿还责任的人。
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第四十三条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因此,如果债务人长期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继而要求其财产代管人代为偿还债务人所欠下的债务。
五、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赢了官司输了钱”,就是因为执行难的问题,那么在我们胜诉的情况下,如何向对方拿回属于自己的款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您好,所谓债务人跑路,即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人借款,也不愿通过正面协商沟通的方式去解决,而是“搞失踪”,对债权人催款置之不理等消极态度处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