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鉴定标准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二、工伤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