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也就是说,5*60%=3;1500*0.005=7.5,实际可扣除3万元。
调增会计利润5-3=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2=12万元。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具体计算:
5*60%=3万元,1500*5‰=7.5万元,因此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额为3万元,纳税调整额为5-3=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2=12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等。
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业务招待费与收入已经无关联了,按全部费用的40%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5万元*40%=2万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1、业务招待费调整:1 500×3‰-5=-0.5(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调整:10+0.5=10.5(万元)
3、应纳所得税额:10.5×25%=26 250(元)
1500*0.005=7.5
5*60%=3
税前扣除限额3
纳税调增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