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适用缓刑。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考虑从轻、减轻情节后,最终被法院宣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上述法规规定才会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表现;(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广东胡律师:
1、只有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才符合申请缓刑,缓刑不是免了刑罚,只是说监外执行,也不是所有3年以下的都符合的,要看犯罪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加以判断,一般来说,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放到社会上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小一些。
2、你所说的死刑缓刑1年,不是上面的缓刑,而是缓期执行的意思,缓期执行是这样一种措施: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规定一定的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
3、法律上没有你所的判10年缓刑1年这种说法。
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2.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予关押确实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加以判断,一般来说,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放到社会上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如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犯罪分子虽然不在监狱服刑,但仍然要禁止其履行相应的政治权利,而且与缓刑同时执行。
缓刑和缓期执行是不同的概念。
缓期执行是这样一种措施: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规定一定的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
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社会没有危害的,比如偷税啊这些,可以缓刑。在3年内没有犯罪,就不必坐牢了。
死刑 缓刑一年,就是一年的考验期内,没有犯罪,就可以将死刑,变成“无期徒刑”了。。
按照刑法的规定,只有判决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才能适用缓刑。缓刑只是一种刑罚的执行制度,在缓刑考验期之内没有从新犯罪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
所以你说的判10年缓刑1年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另外,死刑缓刑1年,也是没有的,只有一种,就是死刑缓刑2年执行,这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而不属于缓刑的范畴,在两年之内没有从新犯罪的,不再执行死刑,改判无期徒刑,有其他情节的,改判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