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为"外籍个人所得减免税规定"讲解例题:例1:某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数据稍有不同(主要是工资,我进行了计算替换,你在仔细看一下,有无错误)
1. 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减限额。
(1)工资、薪金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用4000元,其余额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每月应纳税额为:
(5800-4000)×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155(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155×12(月份数)=1860(元)
(2)特许使用费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为:
应纳税额:30000×(1—20%)×20%(税率)=4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减限额为5700元(900十4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即500元(5700—52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纳税义务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征30%,计算结果为:
[15000×(1—20%)×20%(税率)]×(1—30%)=l 680(元)
即其抵扣限额为l 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00元。其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减完的40元,可按我国税法规定前提条件下补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