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司法鉴定意见

2024-11-23 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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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意见,可以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审查以及证明要求是最高的,即以刑事诉讼为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加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鉴定人从业资格;二是资历、能力要求。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  

  (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是否真实、合格、合法;

  2.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  

  3.检材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如做DNA血迹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鉴定材料不可靠,调换了应予鉴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包括鉴定意见的书面格式(鉴定文书的类型)和内容、鉴定人的人数、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等问题。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依法回避,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影响;鉴定人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基于专业知识,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就专业性事项进行鉴定;鉴定人是否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若为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有不同意见的,是否注明并签名或盖章。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鉴定人是否按严谨的操作规程实施鉴定活动,鉴定过程中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等问题。鉴定人在保证结果的准确性时,应当选择与自己实验室条件匹配同时又能满足鉴定需求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鉴定意见是否有科学根据,论据是否可靠,论证是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有矛盾,结论是否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需要作出明确意见。“可能是”、“倾向是”、“不排除”等不明确意见,在刑事案件中没有证据价值,更没有证明力。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将鉴定意见与全案其他证据情况进行联系对照。若经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并无关联,则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价值,应当予以排除。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注意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印证,是否存在矛盾。应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