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协议书丢了,但双方在履行离婚协议过程中并没有发生争议,则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即可。如果双方在履行离婚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一方需要以离婚协议作为证据,可以向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调取离婚协议书,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会保留一份离婚协议原件备案。
婚姻登记机关有可能会拒绝向当事人提供备案的离婚协议,或者调取的程序会十分繁琐。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
离婚双方就离婚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的,丢失离婚协议的一方也可以直接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另一方提供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如过当事人认可另一方提供的原件,也就没有必要再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离婚协议。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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