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必须提供外企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
(一)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由于各国制度不同,《执行意见》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三)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司法部有关中国委托公证人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定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后方可使用。
(四)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审验相应的证明文件。
你是具体什么文件要公证,方便说一下吗?
随着中外在经贸,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交流的增多,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也随之增加,其中涉及到多方面的有关公证认证的问题,如境外主体资格的公证认证,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等等,国内当事人对这些有很多不了解,在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时,不是办的文件不对,就是少办某些文件,或者是办理流程不对,甚至是办理的公证认证分数不对,从而影响了诉讼的进程或结果,因此有必要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问题进行梳理。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主体在境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主体在境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