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在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和约定,同时,明确约定男方再另行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该款于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那么,约定支付巨额补偿款的离婚协议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在处理财产等问题上,遵循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原则,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所以说,双方签订的该《离婚协议书》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况的,就是有效的,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