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什么是“房地一体主义”

2025-01-24 13: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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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并处分。也就是说,如果要出让地上建筑物那么应当一并出让建筑物所占用
土地
的土地使用权,即“地随房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
公共利益
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
土地上

房屋
及其他
不动产
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也就是说,如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对赶快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同时做出补偿,即飞“房随地走”。
综上,就是物权法所规定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