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倒班算不算违反劳动法

2024-12-29 18: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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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上班时间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建立劳动合同时的约定和具体的劳动时间来确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回答2: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超过的时间要支付加班费。

回答3: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只要是用人单位不超过这些时间,就应该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回答4:

四班三到,是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 [309]号文)中明确规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44条第 (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这三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休息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回答5:

不算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