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11%。(自2018年5月1日起改为10%)和5%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016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房屋租赁的具体税率
1、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3、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4、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12%;营业税:5%;房产税:12%;营业税:5%;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