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房产证写谁的名子房子就归谁?

2024-11-24 17: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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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对婚前签认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而婚内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是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的都是共同财产,适用于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