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什么区别?

2024-11-04 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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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而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而基于其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