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
鉴定需在伤势痊愈或6个月之后。
1、楼主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答:很多事情,大家总以“是否合理”来进行判定。但在法治社会,如此的判定标准,经常会造成混乱。因为同一事件,站在不同角度,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在法治社会,凡有法律法规的,应该以法规作为依据,以“是否合法”、“是否合规”来进行判定!
楼主所述事情,有相应的国家标准予以约束。因此,只存在“是否合规”,不存在“是否合理”!
楼主抱怨“不合理”的问题,在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就是必须要等到“治疗终结时”,才能进行伤残评定。
2、楼主问:有规定必须得把钢板取出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吗?
没有规定“必须取出钢板后,才能做伤残鉴定”,这个是不太可能的,因为治疗手段太多了,不可能把各种治疗手段的结束标志都写进去。
但国家标准明确指出伤残评定的时机是“治疗终结”,这个标准是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凡相关事项,必须受其约束。
楼主关注问题的相关原文如下: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