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机关受理的,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撤回申请,经复议机构同意,并作出终止通知书后,复议程序即终止。相关法律:《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