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回扣问题上成立受贿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收受回扣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受贿罪);第二,收受回扣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三,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犯罪,必须达到成立受贿犯罪所要求的数额;第四,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的主观要件,与普通受贿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同。
在一般意义上说,卖方出售商品或者劳务,都是正当的;但不能据此认为,卖方给买方回扣都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因而不构成行贿犯罪。相反,应当进行具体判断。例如,乙要为本公司购买50台电脑,与商店店主甲商谈。甲既不想降低价格,又希望乙购买本商店的电脑,便向乙支付回扣。如果进行抽象的判断,会认为甲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付回扣,不构成对公司人员行贿罪。但是,在乙可能不购买甲的电脑、可能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其他商店的电脑的情况下,甲以较高的价格使乙决定购买本商店的电脑,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应认定为对公司人员行贿罪。再如,行贿人虽然符合晋级、晋升的条件,但为了使自己优于他人晋级、晋升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也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认定为行贿罪。
根据法律规定,在回扣问题上成立受贿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收受回扣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受贿罪);第二,收受回扣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三,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犯罪,必须达到成立受贿犯罪所要求的数额;第四,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的主观要件,与普通受贿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同。
收受回扣应属于商业贿赂。经营中,经办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所谓价格松动的权限,回扣就以私下的行为,使双方交易行为更为方便或低价。回扣行为会损害售出方公司主体利益,降低了交易总额的票面金额,给国家税务带来损害。总之,是会在有人私下获取收益的情况下发生,桌面下的交易,不上桌面,就是会伤害到某个方面的利益而拿不上桌面!
既然定义为回扣,和正常的销售提成是两个概念,应属商业贿赂。
法律分析:拿回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