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妈妈奶奶健在,房产继承问题

2024-11-06 19:32:2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父亲去世,其遗产由:儿子、母亲(父亲的妻子)、爷爷奶奶(父亲的爸妈)继承。就司法实践b中,母亲健在的,房产过户手续非常麻烦,要么是母亲放弃继承、并且把其所有的部分房产赠与给儿子,要么就是母亲先继承了,然后再把其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儿子。
2、《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答2:

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婚姻法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继承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家庭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家庭,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不与事实发生冲突,否则是当事人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法,问题里使用继承法就是违法的,这不是在继承,纯属在人为的毁灭家庭。正确做法是现有的家庭成员利用家庭现有的东西继续本家庭的生产生活,家庭生活困难不能维持正常,政府会出面给予帮助。

回答3:

遗产继承只要实际发生,不需要过户手续就可以产生实际的物权变动。也就是说那是属于你奶奶的财产了,从继承上来看,奶奶的儿女有继承权,他们已经过世,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回答4:

北上深的房子吗???

回答5:

肯定有的!!毋庸置疑!!
如有帮助请采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