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双方都有小孩子,可以再生一个小孩吗

2024-12-11 15: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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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再生育孩子的。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二条 夫妻均系农业户口的农民和渔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第十三条 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和山区、海岛县(市、区)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进城镇自理口粮落户的;

  (二)一方为招聘干部、乡以上事业单位职工或在编民办教师的;

  (三)一方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合同制工或一年以上临时工的;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

  第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平原、半山区县(市)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双方均系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职工的;

  (二)从事个体工商业一年以上的;

  (三)双方离开居住地外出经商、务工一年以上的;

  (四)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
  他们的情况不符合以上情况,所以不能生育子女了。
  根据条例的规定,超生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具体数额和当地的人均收入有关。

回答2:

可以
你们之间并没有孩子

回答3:

按照这个情况是不可以。我们这罚2万、

回答4:

我的答案只有一个字,就是 不

回答5:

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