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 E 的规定填写。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 F 的规定填写。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 G 的规定填写, 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应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填写。
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
录及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 H 的规定填写。
以上各条各款要求的所有资料都是施工方应准备的,而且必须是完整、真实、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