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并没有冲突。请当事人自行核实确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不予以受理。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
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