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撤销案件。
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过调查,仲裁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非职务行为,法定代表人个人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争议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撤销案件,告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但是,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应当严格区分,如果仅是法定代表人违背单位制度规定,越权行使的,属于职务行为,仲裁庭应当继续仲裁,由单位承担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