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拘留羁押的期限最多是37天,如果拘留期间没有足够的证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如果没证据会被放出来,警察可能会继续追查直至查到证据为止,然后就能逮捕了。如果实在查不到犯罪证据,那就说明没犯事
只能释放啊,然后再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