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赔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医疗费赔偿金额等于诊疗费加医药费再加住院费。此外,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第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等于误工收入乘以误工时间。
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等于每天的伙食补助标准乘以住院天数。第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第五,丧葬费的计算。丧葬费赔偿额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半年。
第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乘以扶养年限。
第七,交通费赔偿金额。第八,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等于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乘以住宿时间。
第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死亡赔偿金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乘以赔偿年限。赔偿年限按二十年计算。
扩展资料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交通肇事逃逸
出事故致人死亡逃逸的,如果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话,属于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1、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条件为: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2、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逃逸的话就算你本来责任小也变成全责了。全责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要分清是死亡后逃逸还是逃逸后致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民事赔偿责任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