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公安局把举报人的电话透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报复举报人、公安局应不应该负责任?

2025-02-06 04: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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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出现这种情况,公安局是一定要承担责任的。

警察的这种行为己经涉嫌泄密,举报人可以向公安督察处投诉该名警察,也可以向纪委,检察院等部门投诉该名警察,必要时还可以起诉。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举报、检举、控诉的权利,公民享有举报权,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相关部门等举报违法犯罪事件或者侵害社会公公利益的事件。我国刑法等法律也规定要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不法行为。

举报人电话属于警务秘密,公安机关不得泄露,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回答2:

  举报人电话属于警务秘密,公安机关不得泄露,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3:

不是负责任,是负法律责任,公安局明知道把举报人电话透漏给被举报人会遭到被举报人的报复!公安局这是知法犯法

回答4:

你好,楼主,如果有证剧证明是公安局相关人员透露,是可以追究对方责任的,他们有义务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谢谢!!!

回答5:

投诉民警,泄漏行业机密造成恶劣后果,属严重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