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以及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央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财政部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三条“三、地方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规定,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据配比原则,按事业收入比例计提的部分计入“事业支出”,按经营收入比例计提的部分计入“经营支出”,同时增加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用于今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该规定限定了提取职工福利费要计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