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的对象是家庭人均收 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低保的全称。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制信息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直白的说就是: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资金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
扩展资料: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低保
一、城镇居民享受低保条件:
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二、农村户口享受低保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拓展资料:
1、城市低保制度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至1999年9月底,中国668个城市1638个县级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了低保制度。特别是2001年下半年以后,由于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持续空前的投入,城市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迅速扩展,保障标准也随之较大幅度提高。
2、农村低保制度
中国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实际上早于城市。 但是,由于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想的制约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制约,这一制度建设进展缓慢。 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后,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
它的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在全面了解农村贫困户数量的基础上,在广大农村建立农村扶贫体系。 农村贫困家庭救助制度的“双轨并行”现状。 正是由于这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才为顺利实现“国家最低生活”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低保申请条件:
城市低保对象是指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主要是指: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但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人员应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对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给予差额补助。
申办低保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民政所(或社区居委会)登记调查→评审小组评审→初审公示→填写低保对象登记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民政所)复查申报→乡镇政府核查审定→核查对象公示上报→低保局审核→批准享受对象公示→民政局审批→财政局拨款指定银行→银行发放低保金
申请低保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一)个人书面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下岗证》等相关证明;
(三)家庭各类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本单 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证;
3、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数额证明:
5、其他有关收入的证明。
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 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定期救济金;
8、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9、对难以核定的收入的职业评估,审批机关按规定对 低保对象资格进行审核时,保障对象应予以配合,如 实反映情况。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
2、丧葬补助费;
3、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赔偿金;
4、其他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不宜计入的收入。
(四)其它相关证明
不属于城市低保保障的范围
1、不按细则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2、收入无法核定或隐瞒家庭实际状况的;
3、不按《协议书》规定履行义务的;
4、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 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县城市低保标准的;
5、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 必需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安装电话且月话费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的;
6、有大额固定资产(门面房、商品房、私有楼房等)的;
7、穿戴金银手饰、名牌服装的;
8、参与赌博的;
9、饲养宠物的;
10、经营门店两年以上的;
11、外出打工的;
12、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13、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而不能出具劳动部门、街道提供的就业状况证明的无业人员;
14、采取违规(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15、家庭成员有一方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保障对象的法律责任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低保户是指因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家庭,住房或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低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低保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