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
经有权机构批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和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商住性质办理地下停车位产权,需由开发主体申请办理房产总登记后才可办理一手分户登记,使用年限根据所在土地产权用途确定。
申请办理(地下停车场车位)不动产权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房产分户图、宗地图;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
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 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库。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作为购买地下室汽车位的小区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有产权车位与没产权车位的区别:
1、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无产权的车位只有使用权20年。
2、有产权车位可以交易,无产权车位只能出让使用权。
一般来讲,没有产权,不能办理产权的车位,都是政府强制开发商修的人防工程。平时政府不管,到了有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这时政府有权力无条件强制征用和使用这些人防工程。有很多开发商把这些人防工程弄成车位来卖。他们声称是没有产权,但可以双方签合同(一般是签协议),一样的可以卖给业主,同时还可以把办产权的几千块钱省下来。
开发商在协议中,一般会写明,这是由开发商把车位租给业主十年,一次性收取业主十年的租赁费用(实际就是他们说的购买车位的房款。),超过十年之后,由该业主自由使用该车位,不用再交租赁费用了。并且业主可以一直使用下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可以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和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商住性质办理地下停车位产权,需由开发主体申请办理房产总登记后才可办理一手分户登记,使用年限根据所在土地产权用途确定。
拓展资料:
申请办理(地下停车场车位)不动产权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房产分户图、宗地图;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地下车位能否办理产权证、贵港市网络问政--地下停车位是否可办理产权证
能。
《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经有权机构批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和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商住性质办理地下停车位产权,需由开发主体申请办理房产总登记后才可办理一手分户登记,使用年限根据所在土地产权用途确定。
能。
经有权机构批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和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商住性质办理地下停车位产权,需由开发主体申请办理房产总登记后才可办理一手分户登记,使用年限根据所在土地产权用途确定。
申请办理(地下停车场车位)不动产权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房产分户图、宗地图;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3、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
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 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库。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作为购买地下室汽车位的小区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备注:
民用建筑地下车位在政府的建筑区域规划中明确规定为全部或部分人防面积的,该地下车位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区)人防办,但开发商在和平时期享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由政府或人防办开具的使用证书证明其享有的权利。若规划中不属人防面积规定的地下车位,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