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情况下打的欠条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过年好
这个在法律方面是无效的
借条在法律上称谓证物
都知道法律生效最少3个条件,原告,证物,证人
你那欠条根本不完善
第一:没有你的字据
第二:日期都没有
这你还怕什么,让他去法院告你啊。不用怕你倒是可以找公安局
因为字据在他手里,你可以控告他恶因敲诈
希望可以帮到你 呵呵
如果能证明是在被威胁的情况下写的欠条,此欠条属于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胁迫之下写的合同,欠条等均是无效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