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该单位拖欠你的工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拖欠工资,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你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的规定,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主张双倍经济补偿。
有经济补偿。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