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聚焦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规制,是对该法施行后出现的新问题的及时应对。在这次法律修订过程中,各方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审议,到全民征求意见,到最后的审定,经过了立法机关与有关机构组织的反复调研和多方协调沟通,可以说,修正案凝聚了广大立法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社会大众的智慧。本次法律修订在征集社会大众意见的基础上又有完善,细化了法律标准,增强了可执行性,对于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资本由原有规定的50万元(草案建议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并增加了对单位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要求,使得从事劳务派遣业的单位资质大为提升,防止皮包公司的出现,为行政监管的强化创造了条件。
(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中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进行了原则规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在履行同工同酬原则上的作为义务,即要求用工单位在劳动报酬分配上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与该单位劳动者的同工同酬原则。用工单位上述义务的确立,为被派遣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继而对于违法派遣的追责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
(三)更加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首先,增加了国家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定位,即补充性劳动用工形式。其次,细化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之“三性”要件,从法律上厘清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或情形。最后,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的比例上限规定,虽然具体上限规定留待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但是,比例控制这一制度工具的引入,使得宏观上调控劳务派遣业和微观上以企业内劳动用工的结构两方面有了具体化可执行性评价标准。
(四)应对上述(一)的修订,法律修订案新设了违法设立或经营劳务派遣业的法律罚则,同时增加了劳动行政处罚的方式和处罚力度,使得责任主体清晰化。
三、《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工会组织将大有作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被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组织或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工会代表相关劳动者群体维权的权利,也是对工会职责的法律要求。
四、《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十大权益保障:
1、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新规定告诉人们,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收取财物、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不仅要责令限期退还,还要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休息休假是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把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约定纳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但法律只能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概括,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规定必备条款之外,对有关条款作新补充性约定。
3、试用期最长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对于用人单位用巨额违约金强留人才问题,《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5、不订书面合同付双薪。针对有些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无法举证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6、不缴保险可解除合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及其亲属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7、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特权。《劳动合同法》第14条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三种特权:(1)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革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3)连续订立2次固定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律规定不可订立情形的,劳动者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合同无效报酬照付。《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9、合同被终止有补偿。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并对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作出了规定。
10、讨薪直接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30条为劳动者讨薪指明一条捷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今后,对于单纯的拖欠工资诉讼,劳动者既可凭工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