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伤认定时效?

2025-02-01 04: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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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全部备齐之日算起),6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回答2:

亲~,工伤认定时效,应该是指申请工伤认定的有效受理时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超过一个月才申请工伤认定的,人社局不再受理。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受伤人或者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可以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的,不再受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