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经男方同意,并且经过公证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的名子,就说明这个房子已经是两个人的房子了,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是需要两个人平均分配的。
按常规程序公证是无效的,我相信应该没有哪个律师可以超越法律来做这件事情。按照我国法律,如果房子婚前是父母买的写的是孩子的名字,那孩子结婚再另加一个名字是属于居住权,并没有所有权,因为这是父母赠送给孩子的。那第二种情况就是自己买的房,如无贷款加名后再公证是有所有权的,也就是说离婚时有财产分割权。
第三种情况,如果只是父母或自己付了首付,由两人结婚后还贷,也是有分配权的。
既然男方同意了,并做了公证,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这就证明了这所房是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无论什么情况,所导致离婚,女方都能分到一半的房产,除非女方自动放弃
既然一方同意并做了公证,房产证上也有女方的名字,那么离婚以后,女方也能得到房产的一半
只要男方可以证明房子说他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就算加名了,也是没有女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