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不到一年,除个别表现特别突出者外,一般不宜过早确定为发展对象。(二)规定的教育内容基本完成。《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内容的教育。未进行上述内容教育,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不了解或知之甚少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三)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一般按下列程序确定发展对象:
(1)培养联系人向党支部汇报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提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的党小组要认真负责地对其进行评议,向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广泛征求其他党小组的意见,并召集全体党员,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同意列为发展对象”和“不同意列为发展对象”的测评。
(3)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党支部应召开党外群众座谈会,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进行调查核实,并把有关情况向群众反馈。
(4)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汇报和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可否列为发展对象。
(5)设有党总支的,总支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6)党支部(党总支)向基层党委汇报被列为发展对象的情况。
对于外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如在原单位已经过了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经原单位党组织全面考察,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经过一段考察,则可列为发展对象。
主要是为什么要入党的问题,根据学习和领会党的性质和任务,自己能否做到和怎样才能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符合党员的八项标准,在各项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甘于奉献,不图索取,努力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义无反顾地献身于现代化建设、建设小康的伟大事业中去,无怨无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