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今年2月启动的“清零行动”,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规定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经过清理查核后,予以相应的安置、退养等措施,补正以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对于退役军人安置上的瑕疵。
对于民政部门的法定安置义务仅仅限于当年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也就是保证其具有三年的劳动合同和三年稳定工作期。过了三年下岗的,三年内自己原因辞职、离职的均不在再安置--“清零行动”之内;只有安置工作不满三年,而就业单位倒闭、转制等非本人原因而下岗的,才可以退回民政局安置办予以重新安置---清零。
我99年退伍符合安置政策,没上过一天班,到现在没任何部门过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