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看守所羁押期限是不超过2个月,而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是不超过7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扩展资料:
因为国家并没有详细规定看守所的羁押期限,所以关于看守所羁押期限还要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白判决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会折抵刑期的,也就是说判决书会写上刑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这个日期就是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日期也即开始羁押的日期。
但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不会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实刑的,之前被羁押的日期要折抵刑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之前被羁押日期是不能折抵缓刑期限的,因为只要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
两者的共同点就是在里面羁押的人员都会失去人身自由。所以,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会计入刑期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判处拘役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人身的限制相对就比较高了,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但因为又没有办法跟拘留相提并论,所以当事人如果是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当事人如果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实际刑期1日。
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如下: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共一个月零七天)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予以释放。(共四个月零七天)
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诉。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立即放人。检察院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共五个半月零七天)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从新审查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共七个月另七天)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共九个半月零七天)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共十二个半月零七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共十五个半月零七天)
检察院起诉后,案件审理中,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间为一个月。(共十六个半月零七天)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无权判决。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级法院不能接受下级检察院的起诉,只能让同级检察院重新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共十七个半月零七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共十九个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遇到特殊情况,经过办理一定的审批后可以延长羁押期限。
未决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除了律师外不能和家属和其他人。
法院判决后,如果判有罪,判决前的羁押期限折抵服刑日期。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如果判决无罪,羁押一日赔偿一日的工资。
不知你问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什么?
看守所的羁押期限是一年,判刑一年以内的都在看守所执行,超过一年的需要解回原籍监狱执行。
一般案件公安机关最长37天 检察院3各月 起诉到法院一个月内开庭 判决十天以后生效执行 加一起半年左右 但也有补充侦查的 就要延长 根据情况可延长半年 不等 案情不复杂没有特殊性一般羁押不会超八个月
公安环节是37天,检察院是含公安局环节6个月,案情特别重大需要补充侦查的就不一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