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针对的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指的是对于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工资等问题所造成的一个纠纷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属于劳动纠纷,针对的案由不同,所归的分类也是不同,那么,哪些纠纷是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和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1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1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1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
1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1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
1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1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1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法院应受理此类案件。)
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您
()属于劳争议范围:
1、20085月1起施行《华民共劳争议调解仲裁》
第二条 华民共境内用单位与劳者发列劳争议适用本:
()确认劳关系发争议
(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合同发争议
(三)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争议
(四)工作间、休息休假、社保险、福利、培训及劳保护发争议
(五)劳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争议
(六)律、规规定其劳争议
2、《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 释〔2001〕14号)已于20013月22由高民院审判委员第1165议通自20014月30起施行
第条 劳者与用单位间发列纠纷属于《劳》 第二条规定劳争议事服劳争议仲裁委员作裁决依向民院起诉民院应受理:
()劳者与用单位履行劳合同程发纠纷
(二)劳者与用单位间没订立书面劳合同已形劳关系发纠纷
(三)劳者退休与尚未参加社保险统筹原用单位追索养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其社保险费发纠纷
3、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二)(释〔2006〕6号)于20067月10高民院审判委员第1393议通自200610月1起施行
第四条 用单位劳者劳关系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关系经济补偿金产争议经劳争议仲裁委员仲裁事依起诉民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者与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关系请求用单位返其收取劳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争议或者办理劳者事档案、社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争议经劳争议仲裁委员仲裁事依起诉民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者工伤、职业病请求用单位依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经劳争议仲裁委员仲裁事依起诉民院应予受理
4、《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三)》(释〔2011〕12号)已于20117月12由高民院审判委员第1489议通自20119月14起施行
第条 劳者用单位未其办理社保险手续且社保险经办机构能补办导致其享受社保险待遇由要求用单位赔偿损失发争议民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争议民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者依据劳合同第八十五条规定向民院提起诉讼要求用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民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员、未达定退休龄内退员、岗待岗员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假员与新用单位发用工争议依向民院提起诉讼民院应按劳关系处理
(二)属于劳争议范围:
1、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二)(释〔2006〕6号)
第七条 列纠纷属于劳争议:
()劳者请求社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保险金纠纷
(二)劳者与用单位住房制度改革产公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者劳能力鉴定委员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与家政服务员间纠纷
(五)体工匠与帮工、徒间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间纠纷
2、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二)(释〔2006〕6号)
第三条 劳者用单位工资欠条证据直接向民院起诉诉讼请求涉及劳关系其争议视拖欠劳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高民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三)》(释〔2011〕12号)已于20117月12由高民院审判委员第1489议通自20119月14起施行
第七条 用单位与其招用已经依享受养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员发用工争议向民院提起诉讼民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一、一般来说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上内容是在不同情况下,一般来说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者可参考以上内容,看看自己的案件,是否属于其中后,再雇请律师,以免不必要的开支。当然,劳资纠纷的处理程序是仲裁前置的,大家应该首先进行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