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很多行为人因经济纠纷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常常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或者占有对方财物,或者劫取对方财物作为抵押以迫使对方归还其所欠的债务,或者干脆采取暴力的方法直接抢回被对方非法占有的自己或者自己亲属的财物。
那么,对于行为人因经济纠纷而采取暴力手段抢回被对方占有的自己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我国《刑法》条文使用的是“占有”一词,就表明在我国刑法上是区分占有与所有的。虽然“占有”在通常情况下也侵害权利人的所有权,但“所有”的涵义还是要大于“占有”,以“不法所有”作为“占有”的涵义,将限制我国刑法中相关犯罪的适用范围。而“占有”与“获利”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意图占有”,是恰当的。实际上,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这体现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字面本身的涵义,即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从内容上看,非法占有目的,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意图:①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财物的他人性,即认识到财物不归行为人自己所有;②行为人意图将财物排除他人占有而转归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这两种意图必须同时存在,否则就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事实上,在债权人当场使用暴力夺走债务人钱财的场合,虽然债权人在客观上针对债务人当场实施了暴力并夺走了债务人的财物,但债权人的主观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债权,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行为虽不合法,但只要行为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也不能以抢劫罪追究债权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