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1、劳动仲裁前置,顾名思义就是发生劳动争议,要先申请劳动仲裁;
2、如果没有申请劳动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起诉;
3、由于劳动仲裁必须在诉讼之前,所以叫“仲裁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