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法院可以执行老赖的老婆吗

2024-12-15 09: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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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法院已经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配偶列入被执行人,由法院执行其名下的财产。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规定,且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一问题争议一直比较大,但实践中各地法院有类似的作法,效果明显。

法规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问题6:在个人债务案件执行中,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如何采取查封、扣押、源大型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答: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对此,我们认为应区分处理:
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仿孝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雹猜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回答2:

不可

回答3: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