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由的规定,有关土地承包的纠纷包括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7)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8)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9)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10)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以上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