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公司的采购,收了供应商给的1000块钱,那么肯定是违规的。如果公司发现了你这种行为,肯定会把你辞退,而且一旦你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也是违法了。
辞退员工。
辞退员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然而辞退员工,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又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优秀的人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要素之一,不能达到要求的员工必然要被淘汰,与此同时,经济的大起大落也引来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员潮。辞退、裁减员工是人力资源经理必须处理,又是最难处理的工作。辞退员工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公司正常营运产生深远的影响。
辞退员工中经常出问题的基本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辞退。笔者接触的许多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点,比如,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员工违纪,可以辞退;只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辞退员工……
这些观点都是很危险的,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持有这些观点的企业往往都是劳动争议不断并且屡屡败诉的企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两种: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依据以上第一、第二类规定。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上第二类规定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希望能够帮到你。
犯法...公司会解雇你呗...严重可要求公安机关以受贿罪处理...那都是说给不懂行人听的...哪有采购不拿回扣的...就那点工资不拿回你能养活谁?公司会不知道?不成文的规矩在那...别太叫真...这样心建议你别当采购了...你拿和不拿在别人眼里都是拿了
拿回扣违法,违反了行贿罪。但在中国回扣拿的少的情况下很少企业会深入追究,最多是开除处理。私企公司的采购拿回扣算犯法。
1、我国《刑法》中有一个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指索贿或者受贿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索贿或者受贿10万元以上的。
因此企业设置了一些预防拿回扣的方法,如下:
第一,采购物料,安排两个人共同采购;
第二,大宗采购或者重要的部件采购,集体决策;
第三,对于采购的关键岗位,实行定期换岗,定期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四,对于发现采购吃回扣的情况,除了扣罚工资外,还可以处以严厉的罚款;
第五,对采购人员的采购工作进行适当监督;
第六,采购中要求货比三家,综合比较价格和质量;
第七,制定严格的适合的采购程序,分散采购的决策权限,这样也可以降低采购吃回扣的几率;
第八,对那些愿意给回扣的单位,可以要求采购人员如实上交回扣,冲抵采购成本;
第九,和采购人员签订协议,对吃回扣现象和其他违规现象进行明确约定,如发生违规行为,将计入个人诚信记录。
你好,你可以上报公司啊。说清楚了就好了、回扣的收受人是特定的,是对方单位或个人,折扣只能给交易相对人。
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即收受回扣的主体限于对方单位或个人,不能是此外的第三人(给予有关的第三人的,也是商业贿赂,但不是回扣,习惯称为一般商业贿赂)。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即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合同对方主体),不能给其经办人或其代理人。回扣既可以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个人腰包。
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帐外暗中多付给卖方一部分款项,属于一般商业贿赂行为,但不是回扣;如果买方采取明示入帐的方式加价购买,且不违反价格政策,则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单位给予其内部职工或部门的提成或奖励,因不是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不能认定为回扣。
回扣由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并不意味着只有买方足额付清价款后再由卖方退回的那一部分价款才是回扣,双方通过串通利用财务凭证弄虚作假,由买方付款时直接扣下的那一部分价款也是回扣。
2、回扣是在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的,折扣必须明示入帐。
“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帐是反映经济往来关系的,记帐应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根本不入帐、转入其他财务帐,属于帐外暗中;虽然记帐,但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的,也属于帐外暗中。如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采用以其他发票顶帐、用红字发票冲帐,或者为对方报销费用等办法下帐的,都是帐外暗中仅供参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是亲戚的,是属于有利害关系的情形,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给采购回扣属于违法行为,数额达一定数额属于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达到此标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主管,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主管。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