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无论同居多久都不受法律保护;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无论同居多久都不受法律保护;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之前,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同居关系诉到法院一律解除(和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后,法院一律不认定同居关系, 根据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现在以同居关系诉到法院,法院不会受理。对于94年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按离婚程序办理
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必须经过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婚姻关系。
过去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已经取消。所以男女无论同居多长时间都不会产生事实婚姻的法律效果。
以94年2月的司法解释为分界线,之前的事实婚姻可以被承认,之后的事实同居关系属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转化为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