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陪同行贿罪名

2025-01-25 01:52:4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可见,所谓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 手续费)的行为。 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 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 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不知道你说的陪同行贿人与行贿人是何关系? 如果是为了共同的利益一起去行贿,那么是作为行贿的共犯对待的。 如果没有行贿的共同故意,只是陪同前往,其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 至于受贿人在受贿几天后退回受贿的款物,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当然也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