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不开庭审理。如果不开庭审理,自然就不需要再出席法庭。但对于刑事案件来讲,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一般来讲,二审案件如果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审判程序也没有错误的,不需要开庭审理,这样也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1、刑诉:1个月,最迟不超一个半月。(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有上述情形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也可以延长1月。)
2、民诉:3个月。
3、行政诉讼:2个月
二审立案后,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